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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是否可以發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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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企業是否可以發放加班工資?

國家企業是否可以發放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瞭解到就是國企上班加班費是按照國家過規定的加班計算方法來結算的,節假日加班的話是有三倍工資的

二、國企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二)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三、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綜上所述,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