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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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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1,功能不同: 定罪情節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量刑情節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並在相應法定刑的範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 定罪情節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量刑情節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 定罪情節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範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量刑情節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後的態度和表現。

二、影響量刑的因素有什麼?

1、是被害人過錯。什麼是被害人過錯,學界說法不一,實踐中爭論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眾的一貫認識,只是這個“因”應當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這個“因”應當是指在刑事案件的發生及過程中,基於被害人對犯罪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被害人的行為表現對刑事案件的發生或惡化所起的負面作用。

2、是激情犯罪。所謂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種外界因素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間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實施犯罪以後極度的後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為;還有的人犯罪後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為是被告人所為。而這些犯罪的行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發式的、強烈的情緒狀態下所實施的。

3、是真誠悔罪。悔罪被告犯罪後所表現出來的一種主觀心態,這種主觀心態無疑是正面和積極的。這種主觀心態客觀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而行為人將來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主觀惡性)將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4、是犯罪動機。人的行動總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的。引起和推動個體去從事某種犯罪活動以滿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願望,就是犯罪動機。任何犯罪行為都是由犯罪動機所驅使的。因此,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衝動或者內心起因。

5、是犯罪手段。犯罪人實施犯罪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行為將其主觀方面的犯罪意圖表現出來,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僅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可能不同,體現出來的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不盡相同。

6、是犯罪結果。所謂犯罪結果,是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而對犯罪物件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能夠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一切事實現象。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具體體現,任何犯罪行為對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而且這種損害程度因不同案件而有所區別。

對於定罪和量刑的具體情況,都是依據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定罪的具體依據是以相關犯罪的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但量刑還需要結合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