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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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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區別是刑法當中有無明文規定,如果說有著明確的規定的話,那麼就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否則的話就使得法官來根據自由裁量的這樣的一種權利來進行一個酌情的判決,當然一個犯罪過程當中可能既有酌定又有法定量刑。在日常生活當中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

法定情節,是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我國刑法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第一,從重處罰情節;第二,從輕處罰情節;第三,減輕處罰情節;第四,免除處罰情節。

同一犯罪中若有數個量刑情節,其中可能既有法定的,也有酌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法定情節應優先於酌定情節考慮,只要具有法定情節的,就應當首先考慮法定情節。但絕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簡約或具體宣告刑中沒有實際滲入酌定情節的影響。而對酌定情節拒絕加以考慮,也不能因為刑法對具體的、複雜的酌定情節沒有規定,而否定酌定情節的法律地位。如果酌定情節意義重大,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影響程度超過法定情節。也可以優先於或與法定情節同等加以考慮。

二、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裡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野蠻程度,直接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殺人、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罪行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物件。在刑法沒有將特定物件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物件的具體差別,反映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一般來說,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罪行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罪行的輕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可譴責性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現在生活當中,如果說從事了違法犯罪的行為,那麼對於犯罪的人員來說,他最想要知道的就是自己將會被判刑的具體的幅度,這種量刑的方式的話,需要考慮到他在整個犯罪活動當中所存在的量刑情節,比如說有一些酌定的量刑情節,需要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