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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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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誰都不可避免的在一時衝動的情緒之下做出一些比較過激的行為,可是當錯誤已經犯下,冷靜下來以後就應該知道勇敢的去選擇面對才是唯一的辦法,尤其是刑事犯罪行為當中的自首情節對量刑是有影響的。下面小編就可以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於自首犯應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寬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加以綜合評判。對於屬於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後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後,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於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對於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於雖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63條規定的精神,並依照刑法第59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其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71條、處46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他刑罰。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對於犯有數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數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範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二、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定的是特別自首(又稱之為準自首)。二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一般自首

成立的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何認定“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參照《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2、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的“特別”之處在於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

特別自首者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實施的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瞭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性質的,則不屬於自首。但此時可以酌情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這是上述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綜上所述,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還是非常詳細的。而且在刑法當中提到了如果自覺主動投案自首,承認罪責的話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並且在法律制度當中規定自首也分成特別自首跟一般自首這兩種情形,但是大家要注意那些犯罪行為特別嚴重的,比如殺害未成年人,好幾年以後才去自首的這些,不在從輕處罰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