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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在適用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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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在適用上有什麼差別?

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在適用上有什麼差別?

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在適用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審理案件的法官是否有一定的自由權。

1、酌定情節

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侵害的物件;

(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7)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

2、法定情節

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我國刑法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第一,從重處罰情節;第二,從輕處罰情節;第三,減輕處罰情節;第四,免除處罰情節。

同一犯罪中若有數個量刑情節,其中可能既有法定的,也有酌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法定情節應優先於酌定情節考慮,只要具有法定情節的,就應當首先考慮法定情節。但絕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簡約或具體宣告刑中沒有實際滲入酌定情節的影響。而對酌定情節拒絕加以考慮,也不能因為刑法對具體的、複雜的酌定情節沒有規定,而否定酌定情節的法律地位。如果酌定情節意義重大,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影響程度超過法定情節。也可以優先於或與法定情節同等加以考慮。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什麼叫酌定量刑情節

酌定情節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裡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野蠻程度,直接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殺人、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罪行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物件。在刑法沒有將特定物件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物件的具體差別,反映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一般來說,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罪行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罪行的輕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可譴責性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後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後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絡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於前者的量刑就可能重於後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罪的,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是特定的再犯,則屬於法定情節。

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存在著酌定量刑以及法定量刑的情節,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七種特定的適用於酌定量刑的情形,對於這七種情形之外的,法官就只能按照法定情節量刑。在具體判決案件之前,必須要有法可以,否則不管是司法機關還是案件的當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