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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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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執行

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申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有財產範圍的,那麼,強制執行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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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執行的具體內容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於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百度百科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述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執行的具體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