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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上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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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上限是什麼?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上限是什麼?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上限,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突然離職工資還要結算嗎?

首先在勞動合同內,勞動者不論是履行法定的離職手續後離職,還是無故擅自離職,用人單位都有義務結算該勞動者的工資。

當然勞動者也有要履行法定的離職手續,勞動者法定離職手續是指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勞動者無故擅自離職,則違反了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式,用人單位可以就該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對於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說確實是屬於用人單位主動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也是通過合法的程式,那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有最高12個月,勞動者本人工資的上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