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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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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嗎

一、單位可以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嗎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實施諸如“罰款”等處罰權基於三個前提:

第一、法律是否允許。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可以實施處罰,也即用人單位並無法律授予的罰款處罰權。基此可以判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行為於法無據。

第二、雙方對於工資支付的標準如何約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工資的約定可以有很多種,我國大部分的企業同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是二種支付標準:一是計時工資,且絕大部分是按月為計量單位的計時工資;二是計件工資,且我國的計件工資同國際上通行的計件工資的做法完全不同,國際上的計件工資是隻計件則不計時,即計件則沒有加班加點一說,而我國則採是計時下的計件工資,即上班依然是8小時,同時實行計件工資制,超過8小時的計件報酬也按照計時工資做法升格為1。5倍、2倍等。無論勞動者按照上述兩種計算工資的方法中的哪一種計算勞動報酬,降低勞動者報酬的前提只有兩個:一是工作時間的減少;二是雙方約定合格產量的減少。

第三、扣款的正當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專為規制用人單位實施的諸如“罰款”等這一類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因為所有的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於“內容合法”這一前提,而“罰款”規定本身內容就不合法,因此應當認定罰款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二、單位能剋扣員工工資嗎?

國家勞動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這裡的剋扣指用人單位無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情況:

1、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過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3、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4、因勞動者請事假應扣發的。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單位對員工是沒有罰款的權利的,也不能無故剋扣員工的工資。但現實中,對違紀員工罰款或者是直接剋扣員工工資的情況並不少見,有些單位罰款或者剋扣工資的數額甚至於員工的基本工資相當,這無疑會損害員工的權利。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要懂得及時維權,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做才能有效地維權時,您可以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