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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 | 原工資福利待遇被剋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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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區人民法院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被剋扣該怎麼辦?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津0118民初9486號

原告:馬XX,女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國超,天津久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某中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魏X,天津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馬XX與被告天津市某中學(以下簡稱XX某校)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1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國超律師,被告XX一中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魏X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XX某校支付馬XX2019年4月10日至8月9日工傷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福利待遇7585元;2.訴訟費由XX某校負擔。事實和理由:馬XX與XX某校於1998年建立勞動關係,在XX某校從事教師工作。2019年4月10日,馬XX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天津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馬XX在2019年4月10日遭受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708元,XX某校應當支付馬XX工傷停工留薪期期間福利待遇共計42832元,但馬XX復工後,XX某校扣發停工留薪期間福利待遇7585元。

馬XX向天津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委未受理,成訴。

XX某校辯稱,不同意馬XX的所有訴訟請求。馬XX確係XX一中教師,2019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工傷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在此期間,XX某校中已經全額發放了馬XX的基本工資及福利工資。由於馬XX在工傷期間病假天數超過一個月,根據XX區教育局檔案《XX縣教育系統教職工病、事假管理規定(試行)》之規定,病假一個月以上的,不參與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屬於加班性質。馬XX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屬於缺勤狀態,其不應參與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據此認定事實如下:馬XX系XX某校教師,2019年4月10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5月6日,天津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馬XX為工傷,傷殘九級,工傷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馬XX停工留薪期間,XX一中停發其績效1995元、因其缺勤扣發績效5590元,合計7585元。

另,2019年11月14日,馬XX向天津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未予受理。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XX一中主張扣發的7585元屬於獎勵性績效,按照XX區教育局檔案《XX縣教育系統教職工病、事假管理規定(試行)》和《XX區第一中學教職工病事假和交通與通訊補貼管理規定(試行稿)》,因馬XX未出勤而不予發放。本院認為XX區教育局檔案《XX縣教育系統教職工病、事假管理規定(試行)》適用於病、事假情形,而馬XX屬於工傷。因此,本院認定該7585元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XX一中不應當扣發。

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市XX區第一中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馬XX支付扣發的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7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天津市XX區第一中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振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