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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 閱讀(2.62W)

一、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的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我國工傷員工在停工期間,相關的勞動者應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支付這類勞動者的工資和待遇。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實際損失,維護我國勞動社會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