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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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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頒佈,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條例規定“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正式頒佈的條例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未休年休假補償金過低的意見也在正式條例中得到了解決。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應該說,這一條例是充分體現了民意,體現了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民眾的和諧這一基本思想。

二、如何理解年休假工資的計算?

關於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職工休年休假期間工資的計算。

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休假等同於在正常工作。有些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規定,職工休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等,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也就是說,上班獲得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出勤獎,休年休假一樣應獲得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報酬。根據條例第2條“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的立法思想,這裡的日工資收入應按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口徑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額等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對實行年薪制的,應以年薪為基數折算出日工資收入。

3、年休假工資計算不同於加班工資計算。

在有的地區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國務院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年休假工資計算基礎為日工資收入,尤其要注意該條例強調了計算基數是工資收入而不是工資。企業不能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來約定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計算基數。因此,企業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資成本將遠高於安排員工休假。

在我國,勞動者是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但此時需要滿足條件之後,才能實際享受到年休假。向單位請年假的時候,單位不能以此為藉口,扣員工的工資。一般在正常上班的情況下員工獲得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出勤獎,在休年休期間也是應當同樣應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