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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社保如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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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社保如何封存

一般情況下社保如何封存?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曾規定,“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雖然“停薪留職”的說法屬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勞動用工術語,但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暫時互不承擔權利義務,卻又保留勞動關係的做法,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把此種情形定義為勞動合同的“中止履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一)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可約定不繳社保並辦理“封存”操作

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產生,源於雙方互為履行勞動合同所載義務。因此,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中止履行,勞動者暫時不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暫時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時,用人單位應當辦理社保“封存”操作。

根據《關於單位申請封存、更改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若干問題處理的通知》[滬社保業一(1997)110號]相關規定:職工與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且在以下四種情況時,勞動者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可暫時“封存”:(1)單位與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協議,且協議明確停薪留職期間不再繳費的;(2)被司法機關拘役、逮捕後審查期間;(3)失蹤期間; (4)其他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封存的。

在辦理“封存”手續時,也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應材料:

(1)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人員,需攜帶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2)被羈押、拘役審查等人員,需攜帶公安、司法等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3)失蹤人員,需攜帶法院宣告失蹤的文書原件及影印件;(4)下落不明人員,需攜帶公安部門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或經直系親屬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筆者提示,一般用人單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協議》等約定檔案,其中必須載明在中止期間,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另一種常見情況是,在勞動者未被正式追究刑事責任前,不能簡單的解除勞動關係辦理社保轉出,但可根據公安、司法部門的證明材料辦理封存操作。勞動者應徵入伍時,也應當憑藉當地武裝部門提供的《入伍通知書》等材料,辦理封存手續。

綜上所述,辦理社會保險封存可以帶上個人資料和社保資料到當地社保局辦理。社保封存後,對個人的社會保障存在一定影響,個人帳戶封存期滿後,區縣社保中心應及時通知單位並按規定予以啟封或轉移,需繼續封存的,仍按規定程式辦理。可以通過網路去查詢相關資訊,避免錯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