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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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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否合法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二、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單位不給發工資該如何維權?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後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如果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從未發過工資,也從未發過任何補貼,其實員工是完全可以到勞動局投訴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的,理論上即便公司因為疫情影響都已經解散了,也應該給職工支付一筆遣散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