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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

工資福利 閱讀(8.01K)

一、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

疫情期間工資是否可以延遲發放

疫情期間工資不可以延遲發放,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提前復工造成疫情傳染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 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 行政處分。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四)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 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事實上有個別地方規定了,對那些沒有復工的企業,如果發生活費有困難的話,可以相對應的延遲發工資的時間,但延遲的時間不應該超過一個月。就目前為止各位職工最關心的工資發放問題,我們建議當事人及時瞭解當地人力資源部門出臺的政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