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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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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有哪些

我們發現在一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需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最常見的就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從第二個月開會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我國對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是有規定的,那究竟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是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情況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情況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出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補償工資。

二、怎麼支付雙倍工資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援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援多餘11個月的,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雙倍工資是沒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現實中,在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是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的話,則此時也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