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單位支付雙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07W)

一、單位支付雙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單位支付雙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即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勞動者在本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係,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每工作滿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該從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解除合同程式三個方面證明,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三個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