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

工傷認定 閱讀(9.96K)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

人吃五穀雜糧哪有不生病的情況,常年的勞累一直從事同一個工作,很有可能埋下隱患,讓部分勞動者的身體吃不消,甚至因此患上了一些職業病。而現實中,也經常出現那種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的情況,那麼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勞動者要是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請一起愛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因此,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那麼,上班時間應該算作工傷。兩個條件分別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具體分析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的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的近5年的時間裡,該條款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問題較多。大家的質疑聲集中體現在對“48小時”的規定的理解上。如果48小時沒有死,第49小時死亡了,能否認定工傷?有的甚至說是如果第48小時零1分死亡,難道就不認了?筆者認為,該條款的設定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於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政策調整範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範圍。立法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範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48小時”可能不具備太多的科學依據,但對於異常複雜的疾病來講,總得設定個時間予以限制。法律往往無法做到絕對的公平,只能是相對公平。

(二)“視同”條款應嚴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是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而第十五條規定的是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對勞動者而言,不管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對其最終享受的工傷待遇是沒有任何影響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詞,應該講,更多地是來約束執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謂視同工傷,也就是說,這類情形本不應屬於工傷的保護範疇,但考慮到其與工作存在著一定的聯絡,從而作為工傷對待。那麼也就意味著立法者在對這種情形作出立法時,其立法的天平已經有所傾斜,作為執法者在適用這些條款的時候,就應當嚴格依據法條的規定。

(三)死亡時間的認定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關於“突發疾病”及“48小時”的起算時間問題,勞動保障部2004年第256號《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作了明確規定,即“突發疾病”是指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起算時間。如果鑑定機構對死亡時間的認定與醫療機構的不一致,筆者認為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作為醫療機構,親臨了對患者的救治過程,其對患者死亡的宣佈,一般是在死者親屬等均在場的情況下,通過醫療器械的顯示作出宣告,相對更為客觀。而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首先時間要滯後,鑑定手段是通過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為干預的因素。所以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相對醫療機構的證明並沒有明顯優勢。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如果勞動者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的話,此時如果最終沒有導致勞動者死亡的,那通常是不能按照工傷進行計算。不過此時卻可以申請進行職業病鑑定,要是確認構成職業病的話,那其實也是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福利待遇。關於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工傷嗎,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討論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