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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工傷糾紛 閱讀(1.67W)

一、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工作期間勞動者突發自身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是算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二、工傷事故的處理程式

1、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

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必須仲裁以後,如有不服才可進入訴訟程式。仲裁之前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向勞動部門申請。

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鑑定,理賠。

工傷對於受害者來說無疑是最大的損失傷害,輕微的可以是耽誤工作,影響收入,嚴重的會涉及生命危險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單位需要為員工購買相應的工傷保險,用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和單位自己的經濟利益損失。工傷在認定之前需要申請工傷和工傷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