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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幫工受傷是否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工傷認定 閱讀(2.3W)

在公司幫工受傷是否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案例:陳某系某配件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3月28日,陳某在上班時,見同車間班組的衝床崗位人手緊張,影響到自己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幫忙。在幫忙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其左手被機器壓傷致殘。2007年4月17日,陳某以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上的事受傷為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此案後,進行了調查取證,確定陳某受傷的情況屬實,但是對陳某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有分歧,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其根據和理由是:陳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受傷,但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也不是因為自身工作原因受傷,是在沒有經過企業同意的情形下,自己私自串崗而受傷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其根據和理由是:陳某雖然不是在本崗位工作時受的傷,但他是在協助其他工作崗位,也是為公司的利益而受傷的,仍屬於工作原因,同時他的行為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

最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納了第二種意見,認定陳某為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於工作時間,本案完全符合《條例》的規定,不存在任何疑義。

對於工作場所,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第155號)第3條定義為“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並在僱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該定義是比較準確的,可以按照該定義來確定是否屬於工作場所。本案陳某受傷地點因而應屬於工作場所。此外,工作場所不是工作崗位。場所是個自然概念,表示空間範圍;崗位是個社會概念,表示工作職責。場所的概念要遠遠大於崗位的概念。《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應發生在工作場所內,而不是工作崗位上,因此不能因為不在工作崗位上就認為其不在工作場所內。工作場所,就是工作區域,是用人單位所有的工作場地的集合,而絕不是僅僅限於某一員工的具體工作崗位。只要是發生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地上,就應認定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內。

工作原因不是工作任務。《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應因工作原因導致,而不是說在完成工作任務中導致。工作原因的範圍遠遠大於工作任務的範圍。工作任務是指勞動者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任務或領導臨時委派的任務,如果因為不是在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事故就不認定為工傷,這會大大地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所以,在立法上,沒有使用“工作任務”這一概念,而是用“工作原因”,凡是與工作相關的,不只是與自己的本職工作相關的,還包括與本單位的其他崗位人員的工作相關的,也就是說,凡是與本單位的任何一項工作相關的事情,都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說的“工作原因”。再通俗點說,只要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幹私活、實施犯罪等行為,如果發生事故,都屬於“工作原因”。或者說,雖然不是在完成工作任務,但也不是幹私活、實施犯罪,只要是從事與本單位(而不是本人)的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都應認定是“工作原因”。所以本案中申請人陳某的傷害事故發生在單位的生產區域內,所以,符合“工作場所”的要求;其行為也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所以也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應該認定陳某左手之傷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