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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自殺 | 工傷認定的結論是否屬於工傷

工傷糾紛 閱讀(1.08W)

一、抑鬱症自殺工傷認定的結論是否屬於工傷?

抑鬱症自殺,工傷認定的結論是否屬於工傷

自殺不屬於工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非因工去世有哪些待遇?

員工非因工死亡,享有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有些職工自己在工作和生活過程當中,可能沒有及時的調節心裡面的這些負面情緒,久而久之,在形成抑鬱症的情況下,本身抑鬱症也不屬於職業病,如果嚴重到因抑鬱症自殺的話,確認職工屬於自殺的,肯定不能享受任何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