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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給建築包工頭幹活受傷 | 是否屬於工傷

我國法律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做出了強制性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6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民工給建築包工頭幹活受傷,是否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