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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 | 工傷認定怎麼認定

工傷認定 閱讀(3.04W)

勞動派遣 工傷認定怎麼認定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會有勞動派遣的工作性質,那麼在勞動派遣的過程中受傷了,勞動派遣 工傷認定這麼認定的呢?其實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是有勞動者所在單位來申請的。具體就讓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勞動派遣工傷認定的具體流程。

一、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由誰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主體為勞動者所在單位。但是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是否適用該條規定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責任主體不清、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解決了這個問題,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也就是說,在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時,派遣單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如果在派遣單位拒不申請的情況下,受傷職工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二、由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14年9月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對被派遣員工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只是這種雙方約定不能對抗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三、工傷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因派遣單位未為小王繳納工傷保險,小王可以直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向派遣單位主張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如果小王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