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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2.36W)

一、《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認定工傷後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①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為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②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津貼

①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②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三)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①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認定工傷需要走哪些流程

流程如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去做鑑定。

3、交納鑑定費。

4、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情形首先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開始,直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一共七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