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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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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的話,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允許將其辭退的,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還是可以辭退懷孕女職工。而懷孕女職工到了一定時間之後,其實可以向用人單位請產假。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也應該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支付其相應的產假工資。那一般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 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而要是男職工的合法配偶懷孕的話,在快要生產的那幾天其實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請陪產假的。不管是產假還是陪產假,其實這都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在產假期間往往也需要保障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實際的請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