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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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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河北省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二、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月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請工傷認定,如未及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必須及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一個月期滿至申請之日發生的費用,主要是醫療費、陪護費、食宿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2、工傷責任主體的選擇

一般來說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都是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工傷主體責任的轉移。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職工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由事故發生時工作的的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發生事故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非法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經營的,個人聘用人員發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3、工傷事實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中有兩類事實需要加以證明,一是勞動關係歸屬或者其責任主體歸屬證明,這類事實一般需要申請人加以證明,其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二是工傷事實的舉證責任。對工傷事實的證明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則會根據職工和工傷部門調查的證據予以認定。

4、工傷認定的時限

工傷認定時限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要素,《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了一年的認定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同時一年時效也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這就提醒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及時申報工傷,以免因超過一年時效喪失工傷認定的機會。

工傷認定辦法幾乎在全國都是通用的,工傷認定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也不是由工作人員可以隨意填寫的,而且現在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都是已經提前列印好的表格,第19條當中分別的規定了認為是工傷和不認為是工傷的決定書當中應該包括的資訊,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公司和職工都會接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