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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公司做不下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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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公司做不下來怎麼辦?

工傷認定公司做不下來怎麼辦?

工傷認定公司做不下來的,員工可以自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的申請程式是怎樣的?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絡,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援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具體程式和要求,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提供工傷認定申請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