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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傷情較重,在傷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建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相關鑑定結論出具後,可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申報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賠償。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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