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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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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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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困難:

主要難在三個方面:勞動關係的認定、工傷賠償的主體確定、民工法制觀念淡薄。

1、證明自身與工作單位的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首要條件,若是連勞動關係都無法證明,工傷認定將無法進行。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用人不規範,勞動者又沒有相關的意識保留證據,導致勞動關係認定十分困難。

2、工傷賠償主體的確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場工傷認定的一大難題。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首先具備用人資質,即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非個人。但現實中,大量沒有營業執照而以用人單位名義招用農民工的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

3、民工法制觀念淡薄,為工傷認定帶來了諸多不利。由於自身法制觀念淡薄,許多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或與用人單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誤了工傷認定的時機;或為了保住工作,選擇忍氣吞聲。結果是便宜了包工頭,害苦了自己。

二、問題:

1、如果提起工傷賠償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的意見書,法院則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提醒當事人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法院則應告知當事人可就工傷認定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比如法院、醫院、鑑定機構或者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等等,均無權進行工傷認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如果認定工傷的機構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院也不應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3、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傷情已經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據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至於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程式是否合法等,則不是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