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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認定要好之後存在哪些問題?

勞動關係 閱讀(3.12W)

勞動關係認定要好之後存在哪些問題?

我們都知道進入用人單位正式工作的一週內都會簽署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來保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以免發生勞動糾紛時沒有任何法律保護。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不及時簽署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認定存在很多的問題,那麼勞動關係認定要好之後存在哪些問題?下面就讓本站給大家詳細說明。

勞動關係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資格合法性之惑

(一)非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處理糾紛?非法用工關係能否成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僱傭關係)之間的中間地段?

(二)設立中公司是否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公司設立期間籌備組與聘請的勞動者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保險公司籌備組案件)?非法用工關係、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公司設立成功或失敗對他們的關係認定是否有影響?

(三)公司清算期間是否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清算義務人或者破產管理人聘用的人員與清算公司之間還是清算義務人或者破產管理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四)公司與不滿16週歲的童工之間是否屬於非法用工關係,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童工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童工受傷是否不論傷亡系工作原因造成都按《非法用工傷亡人員賠償辦法賠償》?

(五)退休人員是否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與企業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

(六)未取得定居權,未辦理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是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什麼關係?(勞動合同無效關係、非法用工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

(七)外國企業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直接僱傭的中國工人之間是什麼關係?僱傭關係還是非法用工關係?

(八)實習生是否符合勞動法主體資格,實習生與公司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實習生受傷按工傷處理還是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九)居委會、村委會、業委會是否符合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其聘請人員是否有勞動關係?

(十)寺廟、足球俱樂部等組織是否符合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其工作人員是否勞動關係?

二、從屬性之惑

(一)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

(二)公司與總經理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雙方有無從屬性?

(三)股東能否成為勞動者,擔任公司高管職務的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委任關係?

(四)建築企業包工頭聘請的工人與建築公司有沒有從屬性?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建築工人受傷,建築公司要不要承擔工傷責任?

(五)承包經營人及其聘請的員工與被承包的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從屬性?計程車司機與計程車公司之間是否有從屬性?

(六)掛靠人及其聘請的員工與被掛靠的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從屬性?

(七)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之間是否有從屬性?承包關係、合作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八)帶車入職人員與企業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租他的車還是用他的人?承攬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九)桑拿按摩人員、夜總會酒水推銷人員(公主)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從屬性?雙方是合作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十)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雙方之間是保險代理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三、有組織性之惑

(一)有組織性是否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場所?家政公司與家政人員之間是居間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家政人員提供的勞動是否家政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二)送報人員提供的送報服務是否報社業務組成部分,送報人員與報社之間是否為勞動關係?

四、有報酬性之惑

(一)如何理解報酬的直接支付與間接支付?建築公司要求包工頭必須委託其發放建築工人的工資,建築工人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有報酬性嗎?

(二)集團公司委派員工到子公司工作,由子公司管理和支付報酬,子公司管理和支付報酬的行為能否視為受集團公司委託的行為,集團公司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還是子公司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員工到子公司工作系借調還是調動?

(三)關聯企業之間混同用工,籤合同的主體與支付報酬的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區分報酬的直接支付與間接支付(委託支付),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勞動關係認定要好之後存在哪些問題的解答,主要是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否侵犯勞動者的利益,非法轉移勞動關係以及人員調動。在很多勞動糾紛中,勞動關係是重要的支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