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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工傷期間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嗎?

工傷賠償 閱讀(2.82W)

一、長沙工傷期間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嗎?

長沙工傷期間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嗎?

在長沙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

4、《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即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從發生工傷之日起到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止。

二、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正常發放,員工的工傷賠償是按照工傷等級確定的,不同的工傷鑑定等級,所獲得的賠償標準不同,被鑑定為一級傷殘的,可以獲得員工兩年的工資。員工所獲得的傷殘津貼是按月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