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賠償>

輕微工傷休假時間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 閱讀(2.31W)
輕微工傷休假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輕微工傷休假時間規定是什麼?

關於輕微傷休息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帶薪休假和不帶薪休假有何區別

一是帶薪休假工資正常發,不帶薪休假,要從按照正常計算的日工資和休假天數扣除工資。

二是帶薪休假的時間如果安排上班,屬於加班,而且每天工資是正常日工資2倍(年休假)或者3倍(法定節假日),但是不帶薪休假,如果你上班了,應當銷假,上班時間也只是發正常的工資。

帶薪休假實行措施

其一,依法強制執行。“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如果僅僅是鼓勵,並不能真正樹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休假權的尊重。帶薪休假作為法定權利,必須要有剛性支撐,依法強制執行。“任何剝奪職工帶薪休年假的行為都是公然違法,該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並把它納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甚至一票否決。”

其二,細化相關規定。天下大事,必作於細。一方面,條例規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有必要制定一個量化標準,比如規定為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五到十倍,從而讓違法成本清晰可見,既能保障勞動者權益,又能制約用人單位;同時,應休未休的比例應有上限,比如規定不得超過5%,防止機關單位將年休假工資報酬作為貨幣福利發放,增加財政負擔;防止企業通過利益交換贖買員工休假權,背離休假制度的初衷。

其三,監管主動作為。必須看到,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勞動者個體很難為帶薪休假向用人單位較真,需要相關部門和組織幫助其維權。在國外,如果僱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諮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眼下,我國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工會應充分發揮職能,主動介入,扮演好勞動者代言人的角色,幫助其討回公道。

輕微傷工傷可以按照具體的傷殘鑑定結果進行相應的補償,並且可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時間,帶薪休假工資正常發,不帶薪休假,要從按照正常計算的日工資和休假天數扣除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