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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工作受工傷怎麼辦理

工傷糾紛 閱讀(1.35W)

一、在外地工作受工傷怎麼辦理

在外地工作受工傷怎麼辦理

先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鑑定。根據傷殘等級賠償。賠償專案可包括醫療費、工資、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對統籌地區是註冊地還是生產經營地未作明確規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 異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二、工傷的界定:

(一)一般表述:

工傷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

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企業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從事與工作有關,或由於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所致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病。

(二)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6、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也按照工傷處理)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我國相關的工傷者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遞交案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