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九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的方法。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