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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係保險

勞動關係 閱讀(2.36W)

雙重勞動關係保險

什麼時雙重勞動關係?從字面含義上看就是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平時的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有些勞動者會和兩個單位都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雙重勞動關係保險如何繳納呢?我國是否允許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呢?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雙重勞動關係在實踐中表現為以下幾種: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

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週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

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儘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因為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隻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於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二、對於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評價如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表明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並不能僅僅以雙重勞動關係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係存在,只是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已。

既然允許雙重勞動關係存在,那麼和勞動關係對應的社會保險關係是否也可以雙重呢?也就是說,勞動者能否同時參加兩份社會保險,享受兩份社會保險待遇?目前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的,而且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似乎也表明社會保險關係只能唯一,因為社會保障號碼對應的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對此,也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但只允許他參加一份社會保險,那麼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和他的工資收入就不相對應,也是他的社會保險權益的損失,而如果和從事一份工資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他就會覺得不公平。為什麼工資收入很高的可以按很高的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我通過兩份工作辛苦換來的收入反而不能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這確實值得思考。

可能很多人認為既然允許存在雙重勞動關係,那麼雙重勞動關係保險的購買也是可以雙重的,很顯然,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目前,我國實踐中是不允許雙重社會保險關係的,如果大家遇到有關雙重勞動關係保險繳納的問題,建議向當地專業的律師諮詢,這樣可以得到比較可靠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