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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賠償金能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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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賠償金能到手?

勞動者不幸在工作中發生了工傷需要經歷工傷鑑定的流程才可得到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工人受傷初期一般都是自己支付的醫藥費用,而勞動者的經濟承擔能力也都有限,所以很多人都特別關心什麼時候才能拿到自己應得的賠償金。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賠償金能到手的問題。

工傷傷殘鑑定後什麼時候賠償金能到手?

傷者職工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看用人單位是否配合勞動者,快則半個月,多則遙遠無期。(公司不配合的情況下會找各種理由推脫,申請仲裁後申請強制執行也有可能轉移財產,造成勞動者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困難。)

1、領取到傷殘鑑定結論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將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資料交給用人單位,然後由用人單位代為到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視窗申請領取,然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所有補償金和工資。

2、可以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先於用人單位協商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然後由公司出具各種證明材料,再配合工傷認定書、鑑定結論書等材料,到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視窗申請領取其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受傷職工領到賠償金的期限很大程度決定於用人單位的配合程度,如果用人單位積極配合,勞動者可以在一個月以內得到賠付,可是遇到“老賴”的用人單位,賠償金也許就是遙遙無期了。可見,法律在這方面的制度還需健全完善,用人單位賠償行為還需規範,保證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