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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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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是因公負傷的,為工傷,所在勞動單位需要對職工賠償,在進行賠償之前,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工傷鑑定包括對勞動者勞動能力的鑑定和傷殘等級的鑑定,這些關係到具體賠償的數額,對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來講非常重要。那麼工傷鑑定什麼時候做呢?

關於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如果是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那麼必須在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個人申請工傷的認定那麼必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經過治療痊癒出院之後並且已經取得了工傷認定書才可以去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也有時限。受害者在出院之前已經做了工傷認定的,那麼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在出院後的一個月之內;如果受害者做工傷認定是在出院之後做的,那麼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在做出工傷認定書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個月之內。

在發生工傷事故那一天起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那一天起的三十天之內,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如果單位沒有在這個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那麼受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行申請,時限為從受傷那一天或者是被鑑定為職業病那一天開始的一年之內。在這個過程期間,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樣有利於及時的調查取證,也對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有利。

發生事故之後,其用人單位應該儘快的將受傷的職工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且應該墊付工傷的醫療費。等待工傷認定後,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以向其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者定點醫療機構記賬。除了搶救之外,受傷的職工還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屬於搶救範圍的,可以等到起傷情穩定之後再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發生了工傷事故之後,其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其所在的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了申請期限,那麼申請前的有關費用都要由用人單位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