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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其工資、獎金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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