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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止留薪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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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止留薪期工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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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這就是有關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內容,希望您能採納

一、停工留薪期限

(1)《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1]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

條例

得超過12個月。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三、受傷到評定傷殘等級時間相隔特別長的,停工留薪期限

(1)《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即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其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從發生工傷之日起到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止。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1]

摺疊編輯本段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摺疊編輯本段工資留薪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停工管理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企業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確診的診斷證明,對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表)確定停工留薪期,對於多處傷害部位或不同組織器官都受到傷害的,以傷害部位對應最長的停工留薪期確定。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六個月作為停工留薪期。各傷害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後,有引起感染及併發症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治療證明,增加兩個月作為該傷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5至10級的工傷職工從事工作後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