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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高溫補貼是否必須發放?

高溫補貼 閱讀(2.89W)

夏季天氣炎熱,容易中暑,因此高溫下作業的職工比較辛苦,我國就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權益問題,發放高溫補貼是對高溫下工作的職工的一種撫慰。一些用人單位可能存在拒絕發放高溫補貼的情況,那麼你知道職工高溫補貼是否必須發放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職工高溫補貼是否必須發放?

一、職工高溫補貼是否必須發放

答案是肯定的,職工高溫補貼必須發放。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高溫補貼發放規定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3、標準各地略有不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4、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溫、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稅收法規、政策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稅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溫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等勞動保護費用是無需納稅的。

6、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與“防暑降溫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於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溫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溫費,還需要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以上就是關於職工高溫補貼是否必須發放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高溫補貼必須發放,而且不能用物品替代,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高溫補貼,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索要自己的高溫補貼費用,維護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