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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溫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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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溫費標準是什麼?

全球暖化了,夏天總會提前來到。太陽高高的掛在天上,像一個大火球一樣炙烤著大地上的一切。國家也為公民們開設的高溫費的服務項。每個城市都有自己不同的高溫費標準。那麼江蘇省高溫費標準是什麼樣的呢?具體政策解讀如下:

一、高溫津貼標準的調整依據

根據國家安監、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工會等四部門釋出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高溫津貼的性質及適用條件

高溫津貼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高溫津貼支付是有特定適用條件的,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這部分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高溫天氣如何確定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含35)的天氣。

四、高溫津貼標準及發放方式

我省今年將高溫津貼標準調整至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夏季的4個月,即6—9月,高溫津貼原則上按月計發。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章制度等明確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五、高溫津貼的財稅處理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六、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應採取哪些措施維護勞動者權益

《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釋出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七、高溫津貼的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江蘇省高溫費標準在此,提醒大家在天氣熱的時候前做好防暑準備,以免中暑;愛美的美眉做好防晒,以免晒成古銅色。不過,最重要的還是需要我們保護環境,畢竟全球暖化是由我們導致的。少一點汙染,多一份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