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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房產根據產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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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房產根據產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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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權利人的記載與產權分割的關係



  (一)離婚案件中不能直接處理涉及案外人的房產

比如,有自己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第三人追加進來,而是:(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不予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此案中止審理,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另案的判決結果,分析夫妻權益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問答中已經強調,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後果,徵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二)物權登記意義的司法實踐

根據目前的審判實踐,只要在房屋產權證上記載有產權份額,離婚析產時就應當被分配到房產權益相應的份額,除非房產權利記載人另有約定。

1、產權證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依據。除非另有協議,法院在認定房屋權利人時,非常強調應當以房產證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2、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權利人,在購買房屋時沒有出資,但由於其名字記載於產權證之上,因此,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以該共有人在購房時沒有出資為由,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剝奪其房產分割的權利。比如,某男女在婚後夫妻出資購房時,在房產證上加有某男之父的名字,即使某男之父一分錢也沒有出,但因為其為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因此,在析產時,某男之父仍有分割到該房1/3左右房產份額的權利。

3、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權利人,在購買房屋出資時,表示其出資已贈與另一共有人,但由於該共有人的名字仍登記在房產證中,因此,該共有人仍然對房有份。比如,某男女在婚後出資購房時,某男之父也參與出資,即使某男之父表示其出資部分是贈與某男與某女,但若某男與某女仍同意將某男之父的名字記載於房地產權證上,就應視為某男之父仍為房屋產權人之一,即區分債權與物權,若分家析產時,某男之父仍有產權份額。

4、共同共有的產權人在共有關係終結進行析產時,若無其他約定,一般會按等分原則處理,兼顧財產來源。

五、婚前房產出售後再購房在離婚時的處理

結婚後,一方如何處置婚前購房,是非常應該引起重視的。作為律師,應給予當事人以下建議:

1、儲存好婚前購房的預售(買賣)合同的原件及付款發票

婚前購房的合同以及發票,是證明房產歸己所有的有效證據,必須慎重儲存。

2、若將婚前房產婚後出售,最好將共同還貸部分留存

婚前房產出售後變成現金,該筆現金為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總額。將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保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或在雙方一致認可後進行花銷,而對於個人財產部分可單獨自由處置。

3、售房款資金規範管理

售房後,不論是定金,還是首付款和其他筆付款,應儘量由下家打人一個賬戶內,儘量避免一行多戶頭或多行多賬戶操作,造成資金來源和去向說不清、舉證不能的境況。每次存、取款,儲存好資金存取款憑條。

4、買賣交易儘量轉賬,一般不要採用提現交易

轉賬的支付方式,資金來源以及匯款人和收匯人資訊都可以從銀行查出,產生糾紛時容易查清。但若是現金交易,資金來源以及使用資金的性質在產生糾紛時很難說清,容易產生爭議。

5、產權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

若用婚前房產婚後比售的錢款再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即使購房款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因寫在雙方名下,故房屋產權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自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便不能自然擁有房產權利。

6、貸款儘量以一人名義

即使購房時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資金,購房合同也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資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權人處簽字,便可推斷意味著認可自己出資所購的房產為共同共有,造成糾紛時對自己不利,所以儘量以一人名義貸款,若能不貸款最好。

當然,若能採用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書面方式示明房產的歸屬最佳。

六、離婚後原共有房屋如何出售

離婚後,將原共有房屋進行出售在社會生活中也是較為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可能會遇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原共有財產的房產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據離婚協議,在得房一方名下,離婚後房屋如何出售?

比如,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是主貸人,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現男方欲賣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將銀行貸款還清,再與下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第二種:原共同財產的房產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據離婚協議,產權登記記載的一方不再享有房產權利,房產歸屬沒有記載為產權登記一方,如何處理?

比如,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是主貸人,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女方所有。若女方賣房,首先須辦理產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即房產由男方名下轉為女方名下。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抵押合同變更是最為重要的,因為銀行若不同意變更主貸人,產權變更登記為女方就會存在困難。當然,還有一種操作,就是整個賣房過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義售房,在此操作過程中,需要有一個專門對此的雙方協議,特別是要注意應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賬戶問題。

第三種:原共同財產的房產在夫妻雙方名下,銀行貸款在男方名下。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現男方欲賣房如何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若將房產登記變更為男方名下,再售房顯然手續較為煩瑣。因此,只需女方配合男方進行售房即可。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達成一個協議,約定女方只是配合信房,售房過程中的一切稅費以及據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男方承擔即可。另外,在協議中,男女雙方也可以約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內,將男方依離婚協議應付給女方的補償款一次付清。

七、夫妻購房父母出資離婚時的處理

(一)購房出資,不等於擁有產權

有些父母認為,自己在購買房產過程中出了資,就對購買的房屋擁有所有權。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才能被看做房產所有人。對內而言,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簽字的書面產權約定時,父母出資才能作為享有產權份額的憑證。

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對於四方簽訂的出資協議,若父母希望明確他們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應當在協議中寫明四方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房產,承擔相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義務。共有關係的產生,只有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兩種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後者就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了。


  (二)產權證上最好登記名字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和變動採取公示主義,並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房屋作為一種不動產,所有權自然也應以登記的內容為準,即只有在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父母出資幫助購房,最好能在產權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簽訂一份借款協議,並儲存好銀行匯款等相關憑證,那樣對日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比較有利。


  (三)不打借條難以成立借款關係

還有一些父毋在出資的時候,直接將現金交給了兒女,基於親情,一般不會讓自己的兒女出具借條。在小夫妻倆感情好時,一切都不是問題,但如果兩人鬧離婚,問題就來了。借錢的時候,不打借條,又是給付的現金,如果今後發生了糾紛,將很難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同時,為了保險起見,在出具借條時,應當註明款項的用途,或者要求自己子女及他們的配偶在借條上簽名,只有這樣,才能萬無一失地由小夫妻兩人共同成為借款的償付義務人。面子事小,損失事大。


  (四)贈與錢款時明確指向一方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在交給孩子使用後不會發生價值貶損,建議贈與給孩子時,明確指比該贈與是給孩子個人的。

結婚後,父母完全出資並將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在實踐中,法院會認為這樣的情況是向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出於維護家庭和睦的角度考慮,這種情況不會有書面的協議,但並不會妨礙實際出資時父母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往往就會推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以上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到大家,針對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的問題上,小編已經給大家介紹的很清楚了,大家如果對離婚房產和財產評估的還不滿意,可以去法院重新申請評估,如果自己的現狀比較複雜,可以諮詢律師來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