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 都有哪些規定

高溫補貼 閱讀(2.54W)

隨著氣溫的升高,我國的勞動者在戶外進行勞動時,身體難免會受到傷害。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夏季得到相應的補貼,保護這類人群的合法權益。那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都有哪些規定

一、高溫補貼發放時間和標準

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3、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溫期間(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在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裝置和用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 防暑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溫作業人員225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45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10、江西: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40元/月;非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120元/月。

11、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12、陝西:每天10元。

13、海南: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14、湖北:發放時間:6、7、8、9月。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都有哪些規定。我國對這類費用的補貼有著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相應的補貼應根據相關的當地氣溫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補償。勞動者也可以積極的索取這類勞動補助,對我們的自身合法權益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