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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2021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高溫補貼 閱讀(2.54W)

高溫補貼是很多工作者比較希望得到的,因為在炎熱的夏季持續的高溫工作就會給勞動者帶來嚴重的身體損害,因此高溫補貼是對勞動者的身體保護,每個省份有不同的高補貼標準,並且單位必須要發放,那廈門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廈門2021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一、廈門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二、廈門高溫補貼發放的天數是多長?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月-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三、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享有高溫補貼的人群有哪些

1、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2、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補貼的發放都是按照當地的標準來進行,因為各個地區的氣候不一樣所以每個地區的標準也就不一樣,廈門的高溫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個月200元,發放的月份是每年的五月到九月,從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