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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廈門高溫津貼政策是什麼?

高溫補貼 閱讀(1.29W)

我們知道在持續的高溫工作下,勞動者的身體遭到嚴重的傷害,勞動者願意高溫工作,無非是想好好工作以此得到該有的勞動報酬,我國為保障這部分高溫勞動者安全和身體健康,法律特別規定企業需發放高溫補貼給勞動者,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違法,企業要受到相關懲罰。因各地高溫補貼政策不一樣,小編今天以廈門為例,來講講廈門高溫津貼的相關政策。

2021廈門高溫津貼政策是什麼?

一、廈門高溫補貼政策是什麼?

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3、高溫津貼不能用實物代替。發放這些防暑的物品屬於福利或勞保用品,發放沒有硬性規定,但不影響高溫津貼200元的發放。也就是說,因為發了東西,就不發、少發高溫津貼,不符合規定。

4、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二、廈門高溫補貼發放的天數是多長?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月-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三、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享有高溫補貼的人群有哪些?

1、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2、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非高溫作業的時間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5個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由此可知,廈門高溫津貼的發放都是按照當地的標準來進行,因各個地區的氣候不一樣所以每個地區的標準也就不一樣,廈門的高溫津貼標準是每人每個月200元,發放的月份是每年的五月到九月。這樣看來還是較符合新勞動法中規定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