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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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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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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相比,起訴離婚顯然要複雜的多,但在相同的是起訴離婚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上,起訴離婚與協議離婚還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起訴離婚時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什麼嗎?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時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什麼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二、離婚訴訟的過程是怎樣的

(一)打離婚官司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三)打離婚官司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2)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4)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起訴離婚時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什麼了吧。要是不滿足規定的條件,很顯然最終就是無法起訴離婚的。當然,在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其實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