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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高溫補貼 閱讀(9.8K)

高溫補貼是指企業應當在高溫天氣下給予員工相關的津貼,該高溫補貼必須按照當地制定的高溫補貼標準進行發放,不得剋扣以及採取其他方式進行替代。高溫補貼的存在,不僅是對員工在高溫天氣工作的補償,更是企業關懷員工的體現。那麼,海南省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詳情參考下文。

海南省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2017海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海南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每年在4月-10月發放,共7個月,每天按10元計算,每個月300元,共2100元。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溫下的作業者進行一定的關懷,是十分有必要的。勞動保障部門表示,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補貼。高溫補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但目前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但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誰可以享受高溫補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每個月300元左右,發放時間在每年的4月到10月之間。高溫津貼應當及時按月發放,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要求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以保障自己獲得高溫補貼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