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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開始有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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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由於人們對經濟生產發展的過度重視和對環境汙染保護治理的忽視,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夏季天氣的溫度越來越高、持續時間也越來越長,最終也對人們的工作、勞動和生活造成了直接影響,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高溫天氣下作業的職工制定了高溫補貼政策,那麼,什麼時候開始有高溫補貼的呢?

什麼時候開始有高溫補貼?

2012年7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四部門下發《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標誌著《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對高溫補貼與高溫作業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2012年四部委聯合頒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算高溫天氣。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且,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其次,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比如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要注意的是,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時候開始有高溫補貼的問題,根據我國制度建立的實際情況,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份,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和全國總工會共同公佈下發了防暑降溫管理辦法,明確了高溫作業和補貼的具體規定,標誌著高溫補貼政策的正式實施,也意味著符合條件的職工從二零一二年就開始領取了高溫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