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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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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物登記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因抵押物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當事人無法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嗎?

實踐中,因抵押物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當事人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定登記部門沒有設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辦事機構;二是抵押物登記部門擅自規定登記日期和高額的收費標準,不按其規定就不予登記。如果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因登記部門的原因無法登記的,不能認為抵押合同不生效力,只要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了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的,可以認定抵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