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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多久上判決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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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多久上判決徵信?

法院判決多久上判決徵信

法院判決後多久上徵信沒有具體規定

法院對不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人可以納入失信 被執行人黑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俗地稱之為“失信者黑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中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六類人,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後,有關職能部門對列入“失信者黑名單”的被執行人從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徵信系統記錄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會信譽度明顯降低,在商業經營、社會生活等方面處處受限,最終敦促其主動履行。

二、國家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意義

長期以來,誠信缺失一直是困擾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轉型的突出問題,從最初的“三角債”到後來的“執行難”,無不反映了“誠信守約”基本社會風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以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規範和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因此受到懲處,反而會經常因為能夠逃避履行義務而得到好處。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這對於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在法院判決之後,如果當事人能夠積極的履行法院判決自然就不會被列為失信者黑名單,多久能夠被列入失信者黑名單是取決於民事判決書執行的具體情況的,因為法律上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所以具體情況還是由人民法院做決定的。建立此制度,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儘快的處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