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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民間借貸判決後多久列入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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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民間借貸判決後多久列入失信人

法律上民間借貸判決後多久列入失信人

1、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在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限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出借人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經督促,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的。法院即可以將借款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另外,借款人未按照法律的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財產,或者抗拒、阻礙執行;或者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情形下,也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最高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民間借貸的償還問題一直是社會上無法有效解決的關鍵,但是隻要在法律規定的形式上就可以進行提請有關部門的審判,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有著重要的法律基礎,但是存在不小的社社會阻力,畢竟有關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要求來做,確保自己的權益。